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
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要求全面落实,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考核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目标是: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勤政廉政;推进党内民主,完善民主决策;转变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关系;严格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准确、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之中,作为年终总体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及其主要干部职工工作实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1、建立了本股室涉及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责任人明确,有专人承办。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
2、结合本科室工作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人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人。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各科室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
1、局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首问责任制、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要有所提高。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3、是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是否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是否做到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结合实际工作,能及时修订、补充。
2、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电话以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
3、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1、结合本科室实际,建立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
2、“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3、充分运用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
1、运用各种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现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二、考评方式和要求
考核采用1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等次,由考核组根据评分标准评定。
第七条 建立奖惩制度。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部门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三)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犯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